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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2021
11/01
11: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者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提升区域产业水平,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政策。

第二条  此政策适用于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项目,且投资新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优惠政策及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引进方向及产业重点

(一)立足高效生态目标定位,加快引进低碳、环保、绿色、节能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造高端高质高效产业。

(二)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生态化工、高端橡塑、现代物流等产业。

(三)重点支持发展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及填补国内空白和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行业。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向国家和省争取有关资金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项目入园门槛和标准条件

(一)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禁止引进占用资源多、高耗能、高污染、淘汰工艺类项目。

(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一期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投资建设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亩。

(四)项目建设周期,自供地之日起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4个月。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超过规定建设周期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按程序处置土地,管委会可另行安排其他项目建设。

第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

(五)新办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六)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投用后,3年内给予经营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不受投资规模限制,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八)对在东营港开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助。新引进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50万元,属于一级支行的一次性开办补助100万元;新引进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30万元。

(九)新注册成立的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运营后,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十)投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营港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十一)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奖励政策。

(十二)土地使用税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税法规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次月缴纳。对工业企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等情况,给予不超过4元/平方米的财政扶持。

第六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分成部分,企业先行缴纳,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二)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交,收费单位不得以此影响项目手续办理。

第七条  招才引智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示范、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中高级人才和创业团队核心人员,租赁区内公寓的,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扶持;购买开发区内住房的,一次性给予500-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万元。

第八条  财政扶持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给予兑现。

第九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开发区急需高新技术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2011年12月28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东港经开发〔2011〕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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