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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13
09/10
14:55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外来投资1000万元(首期固定资产投入)以上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土地政策

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土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行最低出让价制度。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由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一事一议。

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按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情况,除执行郯城县有关奖励规定外,再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奖励标准是: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额为标准,对于投资1000万元—1亿元项目,给予三年全额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给予四年全额奖励。同时以当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额为标准,给予项目投资人五年全额奖励。

三、收费政策

对外来投资1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四、服务政策

对于重点项目,实行“五个一”帮服责任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服务部门、一套办事班子、一项督察方案、一套奖惩办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按期投产达产。

外商投资企业按期投产经营的,方可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在企业投产后半年内,由企业法人向招商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考核确认后予以兑现;财政扶持部分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二年度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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