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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外经外贸优惠政策及考核奖惩的规定
2013
09/11
16:30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对外来投资者优惠政策

第一条 财政奖励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2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奖励。

(二)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除外)的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渔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收费政策

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口收费,严禁各部门自行收费、变相收费及“绕道”收费。

(一)外来投资新建各类项目,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各类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均按低限征收。对不按文件规定收费及乱收费的,企业一律拒绝支付,并严肃查处。

第三条 户籍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 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及企业所招用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条 其他政策

(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同时,实行副县级以上领导挂包责任制。

(二)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工作办公室组织认定后提出意见,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

(三)外来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1、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3、安全未达标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4、违反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章 对引荐人(单位)的奖励政策

第五条 引进项目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纳税额的10%一次性奖励(合作、合资企业按合同出资比例计算)引荐人。对引荐人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为调动引荐人积极性可按年度提前实行预奖,待达到规定要求后全部兑现。

第六条 引荐人(单位)由外来投资者认定。引荐人限定一人,并及时向县招商局、县财政局申报备案。对引荐人的奖励仅限于生产性、经营性项目。

第三章 对各镇及单位部门的奖惩政策

第七条 完成招商引资指导目标的镇奖励6 万元,完成招商引资指导目标的部门奖励2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1000元。同时,按奖励金额的20%奖励镇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完成境外招商引资指导目标的镇及部门,奖励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完成外贸进出口指导目标的镇,奖励主要负责人各1万元。完成劳务外派指导目标的单位,奖励主要负责人各3000元。

县政府继续对招商引资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达不到招商引资指导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否决履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或千分计奖先进单位。凡有外商投诉并经查实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为全县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完成进出口额达到4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以海关数字为准)奖企业法人代表6000元,进出口每增200万美元增加2000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所有异地安置的外来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单位与引荐单位(镇、开发区、街道办)依据资源共享、利益分成的原则,其招商引资任务与税收分成按照3:7的比例分享招商引资成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县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各镇、街道办、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指导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状况进行考核和认定。外来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完善企业财务账册,资金随到位,随申请,随认定,随考核,年终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引进的县外资金是指从县外引进的用于县内地方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购买、租赁县内企业资产的资金。

第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凡账目不健全及难以确认投资额的,可经县考核小组据实评估确认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

第十三条 引进的技术是指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以投资或入股方式用于县内地方生产经营,且能带来较大收益的技术、专利权、商标、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按作价协议全额计算引资。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争取用于支持项目的无偿资金(不含上级政策性资金),全额计算招商引资。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房地产项目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招商引资。

第十六条 已投产的县外投资企业向县内所作的生产性投入计算招商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优化投资环境,杜绝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外来投资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一经举报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外来资金及其引荐人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引进的县外投资项目、资金及引荐人资料向县招商局、县财政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项目及资金,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县内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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