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
1、创业园区内留学人员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2、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区内生产经营用房,第一二年免收租金,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
3、留学人员企业自建厂房,土地使用费除上缴中央和省收部分全额返还,免收自来水增容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服务费全部免收。
4、留学人员企业可以申请使用烟台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科研所需三项经费优先安排。
5、留学人员以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或更高。
6、留学人员可以7万美元注册生产性外资企业,人民币3万元注册股份合作制的独立法人,10万元可注册服务型的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
1、居住由园区提供的周转房,3年内免收租金。
2、自愿购买住房的,按其创办企业实际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给予补助。
3、自创办之日起5年内实际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累计达到200万元的,奖励一套住宅。
4、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系农业户口,符合“农转非”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随归的配偶,可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等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