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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3/26
08:45

一、税收优惠

1、进区企业(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下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税金(所得税务局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扶持。

2、进区大型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同),3年内按上缴税金(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

3、进区兴办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纳金(所得税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60%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前5年扶持60% 。

4、进区兴办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税金(所得税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人扶持60% .

5、外商投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税收政策。

二、收费优惠

1、进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2、涉外中介服务机构(验资、评估、公证等)对进区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3、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进区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必需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按上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4、进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费等,除上缴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3年内减半收取。

5、进区企业3年内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三、用地优惠

1、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地价2万元每亩。

2、进区工业企业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其土地让金根据投资额和项目进展情况按10-40%返还。

3、进区大型工业项目免收50-200亩土地出让金。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特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可分10-20年缴清。

4、对投资额特别巨大、影响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投资者要求,另外给予特殊优惠。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引荐外资、内资(诸城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备、技术等)入区开发的,按到位资金的1-3%奖励引荐人。独资企业奖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合资、合作企业由本市合作方承担。

2、引进有偿资金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3-6‰的比例奖励引进有功人员,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3、引进无偿、捐款资金的,属非正常性拔款的按20%给予奖励,奖金全部由受益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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