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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出炉 对引进在聊纳税单位总部按年度纳税额10倍认定
2013
07/03
08:58

6月下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聊城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其规定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年度。考核范围为,市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市域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进行的增资扩股;市域外金融机构对我市企业提供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贷款和贷款贴息;本市企业通过上市、股权挂牌、设备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形式的融资。市直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的无偿资金。

认定办法为,对引进的工业、商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住宅房地产项目按在聊城实收注册资本金认定。对引进的农业、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0%认定;引进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0%认定;引进的境外投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的200%认定;引进的金融机构按在聊城注册资本金的200%认定。以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形式引进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认定。

对新批企业上市的,按募集资金额的15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上市企业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2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2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

对引进的虽无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在我市纳税的公司、机构、总部,年底按其年度纳税额的10倍一次性认定。

市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进行设备融资租赁的,按实际融资租赁额认定;对我市企业增资扩股的,按实际增资额认定。

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区域集优债等3年以上债券的,按实际发行债券额的5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的招商引资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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