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切换
新闻
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9/03
16:3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外投资者来单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上生产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实行全征全奖。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予以奖励。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全征全奖,第四、第五年按50%奖励。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三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奖。五年内所得税全征全奖。

(二)客商收购、兼并、投资参股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款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流通企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征收的所得税全额奖励,后二年奖励50%。

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只收取工本费,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免收用水增容费、电力增容费、通讯工具初装费,五年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开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残疾人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所需用地可采取无偿划拨或租赁等方式供给。

(二)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等项目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根据投资额度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返还75%,500万元以上的返还8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给予特殊优惠,直至无偿划拔。

(三)外商在县经济园区内兴办项目使用土地,可采取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条落户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外来客商或对引进来本县的各类急需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免费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对其子女,优先安排入托、入学。

第六条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引进计划外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20%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资金,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基准利息的部分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受益单位支付。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金额。

(三)引进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4%给予奖励。奖金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外来投资企业保护政策

(一)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发挂保护牌,实行重点保护,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审计、罚款、集资、采访。确需进入企业的,需经招商办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门受理,共同认可,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方式,由县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为投资者办理各种手续,凡在县权限内的各种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办完毕,县外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外来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外来客商的特殊要求,一事一议,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