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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1
16:56

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根据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新引进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或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0%、后三年按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新引进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或金融保险、五星级酒店、现代物流、企业总部、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投资过3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后三年按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或仓储物流、专业市场项目,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新引进投资过1000万元、年度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其中投资过3000万元的,根据当年项目投资实际发生的贷款存量(使用一年以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一年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

第五条 新引进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用以扶持企业发展。

二、园区项目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引进投资过6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经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过亿元的工业或区域性物流、专业市场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扶持,并根据项目投资达效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第七条 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的60%给予扶持,并根据投资进度和项目入住情况分期到位。

第八条 新引进投资3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200强、行业30强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上年增长数的3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三年。享受土地特别优惠政策的,不再按上缴税金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三、商业地产项目扶持政策

第九条 投资建设大型商业、商务设施或特色街区,整栋商业商务楼宇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特色街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项目建设上缴建筑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在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前提下,以最优惠价格作为招拍挂出让起始价。

第十条 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区政府按相当于本级土地净收益部分全额用于项目扶持,并根据建设进度分期到位扶持资金。

四、楼宇经济项目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新引进金融、保险、证券、科技信息、服务外包、地区总部等高端服务业项目,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租赁楼宇经营的,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经营用房的,按每平方米7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引进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按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楼宇业主将非产业项目用房用于产业项目招商,对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70%以上改为引进区外产业项目用途的,租赁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用于扶持楼宇业主,后三年按50%扶持。

五、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开工建设且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按年度兑现。

引进服务业项目,自开业运营之日起,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上的,按运营后第一个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按每到位10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从区外引进非政策性、非指令性无偿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给予奖励。

从区外引进有偿资金(不含银行贷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建设等,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0.2‰给予奖励。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资兴办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引荐人奖励政策,扶持和奖励金额按区外企业所占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者、企业高管人员、特殊人才以及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引荐人,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和亲属随调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中区跨越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医疗、疗养、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第十八条 重大产业项目实行指挥部包保推进机制,全程办理企业设立、建设和运营中的手续。

第十九条 上缴税金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市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认定为准;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以区财政局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济宁市市中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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