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德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创业环境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5项主要功能,即基本经营条件保障功能、入驻退出服务功能、创业培训服务功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功能和孵化功能;规定了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设立基本条件、入驻条件、入驻程序、主要职责以及入驻实体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了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规定:2015年至2018年,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带动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因素,给予每处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其中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的,奖补标准每处最高3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办法》还明确了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日常管理制度、季度统计调度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规定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将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运行情况组织一次评估复查,经年度评估考核,对已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或存在《办法》规定的不允许存在的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