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沂源的发展实际和请求,淄博市把支持沂源加快发展的政策调整充实为10条,主要内容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允许和支持沂源采取比其他区县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政策,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路子。同时根据沂源的请求和发展的需要,原则上能放则放、能授则授,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于沂源的交通、通信、城建、环保、流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市里在争取国家、省投资和安排市投资时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2004年-2008年,对于沂源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地方负担的四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按照政策规定,市级在沂源境内收取的各种税费,由沂源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变市“先征后返”为县“先征后缴”。对于沂源的新建项目,在审批、建设等环节涉及市直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除的一律免除;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内各大企业为沂源新引进的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市里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兑现。对于市内企业到沂源投资的,与引进市外投资一视同仁,享受市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同等规模、同等技术含量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凡在沂源境内建设的,市里在争取和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证。2004年—2008年,凡属于在沂源境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职能部门负责收取,市里不再参与分成;沂源经济开发区经国家、省批准后,可以成立副县级的管理委员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沂源经济开发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