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源县以建立镇级基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县镇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各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及地域特色等情况,将所辖镇划分为三类,实行分类考核和管理,以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合理划分收入范围。将一般预算收入中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及基金收入划为县级收入,其他税收仍归属镇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注册地划定各镇税收征收范围,对注册信息不清晰的纳税人实现的所有税收归属县级。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各镇招商引资进入沂源经济开发区项目产生的镇级税收仍归属招商镇。国有企业及驻沂源金融机构实现的所有税收归属县级。
科学确定支出范围。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合理确定镇级经常性支出范围。同时,对支出刚性强、标准高、具有普惠性的民生政策支出,纳入县级支出范围予以保障。
核定收支基数。收入方面,根据税务部门及各镇共同提报的2010年考核数为基础,按照重新确定的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后,作为各镇收入基数。核定的收入基数与上一轮体制的税收返还数额之和作为各镇财力基数。支出方面,充分考虑各类镇特点,对经费支出和建设支出进行确定。核定的支出基数与财力基数的差额作为各镇补助(上解)数额。
镇级财政收入比收入基数新增部分实行分类超收分成。一类镇完成年度财政收入考核任务,县财政与各镇按4:6的比例分成;二类、三类镇完成年度财政收入考核任务,县财政不参与分成。对各镇争取的县外税收,县财政不参与分成。对完不成年度财政收入考核任务的,扣减与其收入差额等额的转移支付。同时,该县设立小城镇发展基金,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用于支持经济发展较快的镇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提高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