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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奖补1000万元
2016
03/19
18:25

为鼓励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昨日正式发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方式、功能定位、认定标准、奖补标准等加以明确。其中,对市本级直接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市级奖补标准提高至每处最高1000万元。

“从调研的情况看,创业者场地租赁费占创业成本的比例很高,在城市的中心城区一般会占到经营成本的50%以上,增加了创业人员特别是初始小微企业的创业难度。”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处长宋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着“补短板、激活力、扩规模、上水平”的创业载体建设总体要求,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基于解决创业场地难问题的考虑,进一步激活社会参与活力,促进创业载体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照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元化投资方式进行建设。

功能定位上,创业孵化基地主要注重创业孵化功能,以培育扶持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为主要目标。创业园区主要注重集群发展功能,面向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相应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还需注重发挥滚动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办法》还首次将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分为市级、区 (市)级、街道(镇)级三个层级进行分级管理,并对市级、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在建设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和吸纳就业人数、基地入驻率、创业实体存活率、孵化成功率等方面的认定标准加以细化。其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面积,厂房型需达到8000平方米,楼宇型需达到4000平方米;入驻实体户数应达8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数在300人以上;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

奖补方面,对市本级直接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对从区(市)级推荐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区(市)最高30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的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区(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期限为3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另外,为鼓励开发闲置资源扶持创业,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市级奖补标准提高至每处最高1000万元。

为避免重复奖补,《办法》要求要加强信息互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同时,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规划布局,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次进行绩效考评,对经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先后建立或认定了89家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其中有1家被评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8家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初步构建起层级递进、特色突出、多点布局、全域辐射的创业孵化格局。根据 《办法》,2016-2018年,我市每年将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不超过15个,其中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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