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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2016
09/29
21:5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及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以下简称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监管措施,提高产业扶贫成效,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要与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挂钩,目标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项目安排必须精准到户到人,因村因户因人施策,资金跟着贫困人口走,贫困人口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坚持科学扶持、注重实效。

第二条 按照省负总责、市抓推进、县乡抓落实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总体要求,逐级落实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责任。

第三条 组织实施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公开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

二、产业扶贫

第四条 鼓励支持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重点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扶持和引导贫困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第五条 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带动作用。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动承担扶贫责任,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把更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产业化经营链条。

第六条 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允许以财政扶贫资金作为个人股金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持股分红,负盈不负亏。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建立项目库。县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分析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和当地资源条件,科学规划,定期发布本区域重点村实施产业发展项目指导意见。重点村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积极申报产业发展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在征集重点村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可行性、合规性进行论证评审,建立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库。未进入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重点村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第八条 立项提报。重点村要以项目库为基础,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要求,在广泛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措施要精准到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经村内公示后,报所在乡镇审核。乡镇对所辖各重点村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审批。

第九条 审批备案。县级收到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同时,县级将通过审批的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审核备案。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县级审批、市级审核、省级备案。

第十条 组织实施。重点村要按照县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项目的,要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通过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市级扶贫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项目进行随机抽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当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市、县两级扶贫部门对本辖区内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的总结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后续管护及资料归档。对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各地要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设立资产登记台账,明晰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确保资产长期发挥效益。县级扶贫部门、各有关乡镇、重点村,要注意收集、整理产业发展项目相关资料,分别按项目单独立卷归档,确保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将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部署和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原则,县级要健全完善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要以县为单位,对项目管理各方面的数据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

四、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全面推进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公告公示。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鲁贫发〔2007〕3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公告公示的具体内容、组织形式、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十五条 县级须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安排情况。乡镇要在主要媒体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告公示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情况。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要健全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逐级调度通报和督查制度。采取督促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年度对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奖优罚劣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做好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对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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