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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奖补500万元
2016
12/26
23:02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2016年度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最高奖补500万元。

《通知》规定,2016年,全市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15个,其中市级综合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园区)不超过10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5个,具体数量可相互调剂。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超过15个,按照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选取认定;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申报单位总量如不足15个,按照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实际数量予以认定。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审认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原则,评审认定工作分申报、初审、集中答辩、实地勘验、公示认定五个环节进行。评审认定实行百分制,集中答辩占50%,实地勘验占50%。

对市本级直接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其中,评估认定后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以后每满1年根据评估复审结果给予50万元基础奖补和最高50万元的绩效奖补。对从区(市)级推荐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由区(市)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市财政另外给予区(市)最高300万元奖补,其中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最高200万元奖补,其余100万元专项用于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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