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设立规模500亿元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推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加速发展。
《实施细则》规定,山东将设立总规模为500亿元的省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基金总规模10%筹集。单只参股基金规模在100亿元左右,原则上不超过5家合作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基金投资领域主要为山东省境内的新兴产业,重点投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医药和生物、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创新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改造的传统产业,努力推动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实现新兴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同时,参股基金不按行业进行细分,只要纳入引导基金扶持领域的,各参股基金均可平等投资、合作竞争。
《实施细则》强调,降低投资省内企业比例。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70%;对省外资金占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山东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灵活采取投资方式。参股基金可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投资方式开展投资;可投资山东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优质企业债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包括可转债、承诺回购资本金等。参股基金在资金到位后、投资前,可利用间隙时间选择银行协议存款、购买大额存单和其他保本理财产品,增加基金收益。投资阶段不作具体限制。既可投种子期、初创期,也可投成长期和成熟期;既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设立上市前基金、产业并购基金。
另外,《实施细则》指出,对投资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业,或创业早期企业等风险较高的项目,适当提高让利幅度。参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设立后第一年投资进度超过年均投资水平的,引导基金可将当年投资项目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