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山东将施行《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对评选出的3家省内区域旅游电子商务优秀企业,将各奖励150万元。
办法规定,山东省区域旅游电商发展奖励所需资金,在省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按照集中财力、扶持重点的原则,每年评选出省内3家区域旅游电子商务优秀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范围为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以旅游电子商务业务为核心经营内容的企业。
办法规定,奖励资金须直接用于旅游电商平台的完善和提升,包括开发线上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前景广阔、地方特色明显的线上旅游产品,满足游客个性化需求;提升线上支付环境,完善相关硬件设施,产品APP的开发以及相关业务的培训;宣传推广电商平台,利用网络、媒体、线下活动等形式,提高旅游电商平台知名度,吸引游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