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切实发挥优秀创业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近期开展2018年度省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工作。
《通知》决定全省评估认定17家左右“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9家左右“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4家左右“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9家左右“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
评估认定条件有五个:
(一)申报“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和“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非高校单位创建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建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其中,申报“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应不低于80%。
(二)申报“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驻鲁高校创建的,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建立、正常运行1年以上。
(三)申报“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条件按照《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鲁人社办发〔2016〕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每个创业平台限报1个项目,已被评估认定“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不再重复申报相同项目。
《通知》明确,申报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以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部属高等院校为单位集中推荐报送。
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推荐申报质量,对设区的市推荐申报数量设定上限。每个设区的市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原则上不超过1家,没有符合条件的不再推荐申报。
以正式文件报送申请报告、《2018年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审批表(相应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除评估认定依据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场地面积相关证明材料、入驻单位负责人和吸纳就业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申请报告连同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相关附件电子版及报送要求请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初审合格的,进入集中答辩环节。初审不合格的,取消评估认定资格。
集中答辩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示范创业大学6组依次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听取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题片或PPT形式),并就有关问题现场提问。集中答辩总分100分,其中专家组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得分情况分类统计,当场公布。
最后,依据集中答辩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不高于1:1.1的比例,确定进入实地评审范围创业平台名单。实地评审采取查阅资料、入驻实体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真实性,形成实地评审意见。实地评审时,对2017年确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进行复查,对限期整改的部分2016年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进行复查。各有关市、单位要认真填写《2017年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复查登记表》(见附件8)、《2017年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复查登记表》(见附件9),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据了解,全部申报工作于2018年6月6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单位要按照评估认定工作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凡是评估认定条件有要求的都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客观详实、便于核查。因提供材料不全,无法进行审核的,按照初审不合格处理。
此外,“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的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山东省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的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