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山东省台办(现省台港澳办)、省发展改革委同省委组织部等39个部门、单位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56条措施”)。“56条措施”涵盖产业、财税、金融、用地、就业、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教育等台胞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涉及促进鲁台经济合作的23条、促进鲁台文化交流的14条、支持台湾同胞在鲁学习生活等的19条。
这56条措施提出,山东将加快推动台胞台企融入发展大蓝图。对经审核认定的新设台资企业区域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享受山东省财政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山东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山东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受聘于山东省内单位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享受与山东科研人员同等政策。
在鲁台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方面,山东鼓励台湾同胞、台湾高校研究机构和民间社团参与承接山东文化工程和文化产业项目,享受和山东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吸引台湾学生来山东高校就读;山东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可以广泛吸收台湾文艺工作者和台湾青年任职、教学和研学。
同时,还注重保障台胞应享权益,针对台胞子女就学、台胞行医等问题实行统筹安排和管理,明确台胞在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用住房、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乘坐飞机列车以及各类生活服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记者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