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聊城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聊城制定《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聊城市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并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法人实体。凡聊城市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聊城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申报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文化创意业、影视制作业、演艺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图书报刊业、文化会展业、动漫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产品制造销售业等。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基地的评选、认定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基地搞好相关服务,并从中推荐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各地的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转报。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文化产业科负责。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地,将予以警示、直至取消基地称号,如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提供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或者其他的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