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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河农田被污染企业担刑责
2013
03/19
11:01

今天,济南市对商河经济开发区东大岭村农田污染事件进行了通报。事件中受损农户按小麦每亩800元、蒜苗每亩3500元的标准获得赔偿。违法排污企业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产整顿,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据介绍,这是济南市第一起移交公安部门调查的环境污染事件。

3月22日至24日,东大岭村村民因抽取受到污染的商中河河水浇地,造成25.01亩小麦和19.47亩蒜苗遭受不同程度损害,土地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全盐含量临近盐碱地标准。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土肥、植保、环保等方面专家,对商河经济开发区所有向商中河排放污水的企业和被污染的农田进行了调查和取样监测。

现场调查表明,受害最严重的是水塘西边的麦田,麦苗全部枯黄死亡,土壤表层有白色结晶状物质,地里散发着氨味和含硫化合物的混合气味;两个水塘之间的麦苗和蒜苗大部分死亡,水塘和商中河之间的蒜苗地少部分蒜苗死亡,没有死亡的蒜苗叶子部分变干,长势与周围蒜苗有明显差别;水渠北边的蒜苗叶子部分变干,长势与周围蒜苗也有比较明显的差别。

监测结果表明,受污染土壤中灭多威肟含量异常高,表层土中含量高达936毫克/千克,而对照土壤中则未检出。另外,受污染土壤中全盐量0.51%,表层土全盐含量达1.05%,形成的表层盐霜全盐含量高达10.5%,而耕层土壤全盐量0.6%以上即为盐碱地。专家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认定造成麦苗、蒜苗死亡的污染物是灭多威肟和盐分。

经了解,商河经济开发区内生产灭多威肟的企业仅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一家。商河县环保局调查发现,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向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未按照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农作物死亡和土壤污染的恶劣后果。目前,市环保局对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田污染事件发生后,商河县政府立即责成县环保局、玉皇庙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对这一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玉皇庙办事处迅速与被污染田地的农户取得联系,对被污染田地进行了丈量,并与被污染田地农户商定了赔偿协议。玉皇庙办事处共垫付资金88153元,目前兑付工作已完成,受害群众表示满意。(记者 姜欣蔚)

受污染土地已不适合耕种 ——就商河农田污染事件访济南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翠荣

今天,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翠荣就商河经济开发区东大岭村农田污染事件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污染事件中的受损土地能否继续耕种?

侯翠荣:经过土壤取样测试,部分受污染土壤全盐量已经超过盐碱地标准。盐碱地一般是不适合耕种的,修复起来也比较难。用大量的水灌溉受损土地,可以降低土壤盐碱含量,但同时又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将受损土壤全部置换掉,又需要充分考虑成本因素。另外,受污染土壤中灭多威肟含量很高,也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

记者: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来修复这些受损土地?

侯翠荣:事件发生后,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污染原因的调查和分析上。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对受损土地尽可能地进行改善。盐碱地修复起来难度很大,但此次事件中受损土地面积较小,是修复工作的一个有利因素。

另一种污染物灭多威肟作为一种有机物,可以通过降解的方式来减轻对农作物的危害。但具体应该采取何种方式降解,尚需进一步商讨和研究。

记者:事件发生后,我们才知道商中河受到严重污染。这是否说明我们的环保监测工作尚需进一步完善?

侯翠荣:商河经济开发区农田污染事件属于一个突发事件。我们对河流水质和污染企业的监测都有一个间隔期,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正好处于这两个间隔期。

记者:市环保局将案卷材料移交公安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侯翠荣:我们的依据是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6)322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或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

按照刑法规定,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重大污染事故,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致使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即可认定为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我们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受损农田达到了这一标准,所以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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