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省提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之前参与的、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后续可融资。
我省提出,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符合政策要求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要继续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到期但项目自身运营收入尚不足以还本付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当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我省提出,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要优先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不足。
我省还提出,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融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