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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20
16:23

外商可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也可以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购置已建成的此类项目的经营权,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

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可按合理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加速折旧,经有关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审定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凡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并且投资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在一定时期内返还所得税。

外商包片、租赁土地(包括“四荒”)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其土地租赁使用期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两高一优”农业的种植、畜禽养殖和海淡水养殖项目,其产品(包括加工制品)销售区域不予限制。

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性企业,地方所得税先征后返;外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2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

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负担较重的企业,其利用外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自该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3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

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土地出让费;房地产转让契税,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如按此处置后,中方仍不能达到出资比例的,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也可5年之内分期付款。

扩大配套经营范围。投资于交通、港口、能源、环保、市政、“安居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可适当增加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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